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4〕9号 2024-12-31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二、全区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全区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三、全区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四、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按照水资源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规定的限额,分别从量征收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另行明确。
五、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
(一)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以内(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二百征收;
(二)超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百征收;
(三)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百征收。
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
六、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二百征收水资源税。
七、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自主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取水许可和违法取水等信息进行水资源税纳税人识别,依法依规征收水资源税。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其他有关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九、本通知自 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 取用水类型 | 税额标准 | ||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 城镇公共供水 | 0.06 | 0.12 | |
|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 0.16 | 0.5 | |
|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 | 0.03 | 0.05 | |
| 特种取用水 | 15 | 30 | |
| 其他取用水 | 石油天然气生产 | 1.8 | 3.6 |
| 非石油天然气生产 | 0.8 | 3.2 | |
| 水力发电 | 0.004元/千瓦时 | ||
| 火力发电冷却 | 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 0.004元/千瓦时 | |
| 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 0.6 | ||
| 疏干排水 | 未回收利用 | 0.6 | |
| 回收利用 | 0.24 | ||
| 水源热泵 | 未回灌 | 1.2 | |
| 回灌 | 0.24 | ||
关于《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
二、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总体思路
(一)贯彻全面节约战略。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充分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点,强化税收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功能,增强对水资源的调控能力。
(二)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分类设置地表水、地下水差别税额,对特种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抑制水资源浪费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税目划分。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取用水类型,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将税目设置为城镇公共供水、特种取用水、疏干排水等。
(二)关于适用税额。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三)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要求,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明确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四)关于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计征方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主要包括贯流式、循环式2种方式。综合考虑取水计量、税收征管等因素,明确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