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2025〕3号 2025-01-18
各市(州)、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2025年1月18日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控会议数量和天数,加强对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会议的统筹,严控参会人数,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省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按标准编制会议费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指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民代表会议、省政协全体会议。
二类会议。指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党委或政府和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指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指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市(州)和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以及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上述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包括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第七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民代表会议、省政协全体会议的审批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应当按程序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会务工作、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
三类会议。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程序归口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各单位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其他业务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未经批准,省级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观摩、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二、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四类会议和传达、布置类会议以及各类专题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原则上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
二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不得请市(州)、县(市、区、行委)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不请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其他业务性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其他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线上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线上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参会总人数,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参会人数。不请西宁市区以外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线上会议优先选择单位内部电视电话、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商等现有应用系统。单位现有应用系统无法保障的,应当结合工作性质、保密要求等,选择专用系统、运营商服务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无法采用线上形式召开的,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西宁市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西宁市外召开。省级党政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降低会议食宿成本。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线下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省内交通费,按照省内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线上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第十五条 会议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算列支:
(一)线下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省级党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进行结算报销。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 一类会议 | 300 | 150 | 90 | 540 |
| 二类会议 | 200 | 130 | 70 | 400 |
| 三类会议 | 150 | 120 | 50 | 320 |
| 四类会议 | 140 | 110 | 30 | 280 |
除一类会议外,在西宁市城区召开的二、三、四类会议,工作地在西宁市城区的会议代表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的以外,均不安排食宿;对会议上不能按民族习惯安排餐食的少
数民族参会人员,可按照同一会议类别综合定额标准内的伙食费标准发放伙食补助。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发放会议补助。
(二)线上会议费不纳入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第十六条 线下会议的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线上会议所需经费应当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会议费核定后,省财政原则上不再进行会议经费预算追加。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线下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线上会议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省级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
销。严禁虚列支出转移会议费。
第十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将会议费预决算与年度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党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五)负责会议费公示,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会议费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会议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对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细化完善了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支出是否超标,是否存在虚报会议费的行为;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是否变相收取费用或套取会议费,是否在会议费中列支发放福利等违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是否以会议名义组织公款旅游及其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八)是否存在违规向参会人员发放会议补助和纪念品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未对内容相近、参会人员范围相同的会议进行统筹的行为;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禁省级党政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省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不得突破伙食费标准,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会议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省级事业单位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召开会议的中央垂管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国家如出台新规定,本办法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国家、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