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2025]2号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5-05-04 00
核心提示: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5〕2号 2025-0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25〕2号      2025-03-0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税务局,各市委宣传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日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3月7日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文化企业负担,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2025年3月7日,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5〕2号)。该政策旨在通过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支持我省文化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提质增效。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延续优惠期限

  通知明确,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将继续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政策保障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政策衔接与落实

  通知明确,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额或予以退还。

  三、政策目的

  通过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文化企业的运营成本,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激发文化企业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省文化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各相关部门应积极落实政策,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广大文化企业,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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