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5〕2号 2025-03-07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双流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原则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因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陆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及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相关市、县的分享比例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3〕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因矿业权范围跨区域存在争议,或其他情形存在征收争议的,由相关税务部门的共同上级税务部门确定征收部门,收入分成比例和级次保持不变。
缴费人未在矿业权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登记的,应在办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申报事项前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
二、征收事项及程序
(一)费源信息填写
1.按出让金额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竞争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负责矿业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明确的缴纳金额、时间等填写《费源信息表》。
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负责矿业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与市场基准价测算值的就高值、合同等有关资料在办理矿业权登记时填写《费源信息表》;其中,涉及采矿权范围内新增资源量的,及时填写并推送费源信息。
涉及分期缴费的,根据合同或《管理办法》明确的分期缴纳金额及时间等填写《费源信息表》(附件1)。
2.按收益率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竞争或协议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负责矿业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时间等填写《费源信息表》(附件2、3)。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负责矿业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许可证上登载的有效期起止时间、面积等填写《费源信息表》(附件4)。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传递的费源信息计算并逐年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行有效的标准计算,从费源信息中本次应收取起始年度起按年计征。
(二)费源信息传递与征收结果反馈
负责矿业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合同,以及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的情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等费源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在费源信息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同一矿业权有效期内的《费源信息表》原则上只传递一次。
负责矿业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选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将《费源信息表》及其相关征收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1.通过接口方式传递;2.登录电子税务局传递;3.线下纸质传递。
费源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负责矿业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审批或审核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费源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确认收费后,及时将缴费信息通过线上或线下同步传递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附件5、6、7)。
(三)缴款通知书的送达
税务部门收到费源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矿业权人送达《缴款通知书》(附件8)。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费源信息中,本次应收取起始年度为当前年度的,遵照前款规定送达《缴款通知书》;本次应收取起始年度为次年的,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缴费人送达《缴款通知书》。
同一费源信息只送达一次《缴款通知书》。税务部门应通过短信平台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含分期、不分期或逐年缴纳的情形)每次缴费期限届满20个自然日前向矿业权人发送缴费提醒信息。
(四)缴费申报
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缴费人对缴纳金额有异议的,按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按率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期间应先按原缴款通知信息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缴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按相关规定计算滞纳金。
1.按出让金额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人应在收到税务部门送达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分期缴纳的,矿业权人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申报缴纳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照合同或《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期时间申报缴纳。
2.按收益率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人在收到税务部门送达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矿业权人于每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设立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在已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应的资源量耗竭后,于每年2月底前据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未有偿处置部分采矿权出让收益。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矿业权人自收到税务部门送达的《缴款通知书》30个自然日内申报缴纳第一年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以后年度的应于对应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缴纳。
(五)滞纳金的计征
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1.按出让金额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人收到《缴款通知书》的第31个自然日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滞纳之日。分期缴纳的,矿业权人收到《缴款通知书》的第31个自然日为首期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滞纳之日,合同约定或税务部门推送的分期缴款期限次日为剩余部分当期应缴纳的滞纳之日。
2.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的滞纳之日为矿业权人收到《缴款通知书》的第31个自然日。按率逐年缴纳部分的滞纳之日为次年的3月1日。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
矿业权人收到《缴款通知书》的第31个自然日为矿业权登记第一年的滞纳之日,以后年度的应缴时间截止次日为滞纳之日。
(六)征收开票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和缴费人的申报信息征收费款。税务部门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退库管理
(一)退库情形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入库后,存在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或者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应当按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对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退库程序
1.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情形
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填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退费申请表》(附件9)。经县级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传递《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退费申请表》至矿业权登记的同级(部、省登记的矿业权均传递至省级)税务部门审核,并商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退费流程中,以上各级、各部门审核时限分别为2个工作日。
2.其他需要退库的情形
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原征收单位已征缴需要退库的,由原征收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库。中央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由财政部四川监管局负责。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核意见,按《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财政国库业务监管工作规程》(财库〔2016〕47号)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就地退库手续,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退库要求的,退费审批相关资料由原渠道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将退费审批相关资料退回缴费人,并书面告知不予退费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