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高法[2024]82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和信用联合惩戒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2025-05-03 00
核心提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执行联动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和信用联合惩戒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藏高法[2024]82号       2024-7-8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和信用联合惩戒协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执行联动和信用联合惩戒协作机制的意见

  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依法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西藏自治区依法治藏委员会《关于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探索建立以规范执行与协作执行、联合失信惩戒为重点的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双方协商,形成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区党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加强各级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高效、便捷做好信息查询和反馈工作,建立健全联研联判、联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联合信用惩戒力度,有效推动我区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协助执行及联合信用惩戒。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构建完善之前,采取现场执行方式,由两名执行人员到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实行法院执行人员备案制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执行人员备案后,可以一名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办理,区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构建自治区级层面的执行联动机制,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构建地(市)级层面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解决具体问题,不断拓宽协作内容,持续提高协作质效。区高法院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络处室为:执行局实施处,联络员为贡嘎,联系电话:0891-6288221、1807691464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络处室为:信用监管处,联络员为:李健,联系电话:0891-6339913。

  三、关于协助执行事项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

  1.查询有关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2.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3.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公开登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

  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时,应当制作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随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发布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应当记载执行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文号,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被冻结或转让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受让人,协助执行的时间等内容。

  (三)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

  人民法院应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执行人员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四)人民法院对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可以冻结。

  (五)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已被冻结全部股权或者控股股权的被执行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应暂停受理目标公司办理出资比例变更、增资、扩股等业务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协助执行文书内容上列明具体要求协助的事项。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同一法院向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送达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要求冻结同一股权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多份协助公示通知书的顺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此确定冻结顺序。

  (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三日前按照本意见第三项第(五)款办理。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冻结没有次数限制。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按照前款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

  人民法院轮候冻结股权的,自轮候冻结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除轮候冻结列明起止期限的,冻结期限至列明的结束时间为止外,轮候冻结期间不需要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九)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解除冻结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

  人民法院通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程序,按照本意见第三项第(五)款办理。

  (十)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有关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不需要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公示后,该股东权利以公示信息确定。

  (十一)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案外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三)人民法院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严重违法失信案件线索。

  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案件、质量安全领域违法案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线索、生效法律文书后,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四、关于联合信用惩戒

  (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传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案件信息,由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工作流程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业务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制度,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除该公司同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除外,应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一般不能变更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依法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炸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部门在执行联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查询非案件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对查询到的涉案信息应严格保密,严禁用于非办案需要,严禁对外泄露。

  (二)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人民法院和三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区外的人民法院请求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法院执行人员备案表

  2.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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