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4]35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2025-05-03 00
核心提示: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4〕35号        2024-11-28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489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467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494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948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844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97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80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41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07元。

  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申报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请各地对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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