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税[2025]4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5-05-03 00
核心提示: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赣财税〔2025〕4号      2025-03-06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授权及要求,结合我省已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的实际,现将有关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向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并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或当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税务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的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信息证明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应当依法依规并限期办理。

  二、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纳税人在《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或当地不动产登记办税申请表中“购房人签章”一栏签字,视为授权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

  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填报《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办税一体化服务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创造积极条件,进一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纳税人办事环节和负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2.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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