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24]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05-03 00
核心提示: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规[2024]2号 2024-12-18各区财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规[2024]2号            2024-12-18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8.5%。

  二、本市冷却取用水(含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本市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六、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七、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取用水类别税额标准
地表水全部区域城镇公共供水0.83
水资源严 重短缺和 超载地区特种取用水36
其他取用水2.3
非水资源
严重短缺
和超载地
特种取用水25
其他取用水1.6
地下水全部区域城镇公共供水1.75
水资源严 重短缺和 超载地区特种取用水40
其他取用水5.8
非水资源
严重短缺
和超载地
特种取用水30
其他取用水4
特殊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0.005元/千瓦时
水源热泵取用水0.6
疏干排水直接外排视同其他取用水 直取地下水
回收利用0.6
备注:
1、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1)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2)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 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 . 5倍征收;(3)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  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2、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5倍征收。
3、纳税人根据征税对象、取用水类别、纳税地点等适用相应的税额标准, 无法根据上述因素进行有效分类的取用水行为,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关于《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要求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最新《实施办法》执行,并授权地方有关事项。一是确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计税的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二是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具体计征方式(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三是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国家规定天津市地表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征收标准为0.8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在此基础上,由地方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四是决定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五是确定纳税地点。

  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我市水资源税改革平稳有序。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7条。

  一是本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8.5%。

  二是本市冷却取用水(含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是本市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天津市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四是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是纳税人取用地表水,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六是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市级收入,对地下水征收的水资源税属于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收入。

  七是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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