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积金委[2024]8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5-05-03 00
核心提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4〕8号 2024-12-23天津市住房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4〕8号       2024-12-23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本市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不含共同借款人,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利息补贴:

  1.借款人申请补贴时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范围(以下简称“低保等救助范围”);

  2.借款人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在上一自然年度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有还款记录。

  二、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按照借款人上一自然年度在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计算。

  三、补贴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上一自然年度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四、办理流程和要件

  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理流程和要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兜牢民生底线,让人民群众不断有新的获得感,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市出台了《关于困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利息补贴,减轻其还款负担,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补贴条件和标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范围(以下简称“低保等救助范围”),且在上一自然年度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有还款记录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利息补贴。补贴金额按照借款人上一自然年度在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利息(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计算。

  2.补贴方式。符合补贴条件的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上一自然年度的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四、《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的本市公积金贷款借款人。

  五、《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执行时间。《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执行对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利息补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补贴申请按《通知》规定执行。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借款人申请补贴时应在低保等救助范围。

  2.借款人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在上一自然年度低保等救助范围期间有还款记录。

  七、关键词

  低保等救助范围:是指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八、《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对偿还公积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利息补贴,助力困难家庭住有所居。

  九、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政策为我市新出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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